在举世瞩目的、吃瓜群众喜闻乐见的反腐打苍蝇、打老虎的高潮桥段中,知名喜剧演员赵本山的日子一度不好过。望风披靡、风声鹤唳、噤若寒蝉,这三个形容词可以tip我们构建赵大叔当时的画面感。
然后,有一位声称是赵本山弟子的“大鹏”,在微博上喊出了“我就问一句:咱国家法律管不管造谣?!”这句话引起了我的共鸣!
然而今天刷屏的文章又是关于微信的(微信永远的热点),但这一次是关于刷量作弊,据说是微信官方升级反作弊系统,造成很多公众号的裸泳——“公众号刷量工具崩溃,大V露出了真尾巴”。
借着这事儿,我也想问一句,数据造假这件事情,咱国家法律管不管?!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数字的地方就有作弊
淘宝淘宝,刷单作弊,小到店铺,大到锤子手机销量作弊;
UberUber,扎针作弊,据说高峰事情,一天被刷掉上千万;
广告广告,点击作弊,一个都没有听说的RTB系统每天的点击能上10亿次;
CPACPA,机刷作弊,肉刷作弊,积分墙作弊,羊毛党作弊,静默安装作弊;
如微信官方近期爆出个微信公众号刷量作弊,“微信刷量工具崩溃,公众大v在“裸游”?”;
几乎可以断定,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数字的地方就有作弊(以至于有人发出了:大数据时代等于作弊时代? – 互联网这样的问题);
在APP推广领域,有人通过数据作弊,获得非法营收,比如CPA,用机刷量替代真实量,难道我们能做的就只是不结算吗?他们耽搁我们业务发展的关键时机,错过了业务发展的时间窗口,造成的损失,我们难道就应该自认倒霉吗?
在电商领域,有人通过数据作弊,给商家刷评价,刷销量,欺骗平台和消费者,在平台竞争中获得不当优势,进而获得巨额利益,难道其他商家就应该自认倒霉吗?除了消除这些作弊数据,我们就不能有法律惩罚这些不法分子吗?
在O2O领域,有人通过作弊,针对滴滴出行和美团大众点评等补贴营销活动,成建制的、有组织的通过作弊的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数据,直接欺骗O2O平台骗取补贴,难道就让他们这样逍遥法外,只能是封号完事儿?
在风投领域,通过对友盟、talkingdata等第三方数据统计平台,刷数据公司通过为移动应用开发者以作弊方式提供虚假的APP应用新增用户数、留存用户数和日活用户数。这些公司拿到了风险投资,作为投资方以及友商,难道就这样被无情的欺骗儿毫无办法,眼睁睁的看着对方一轮轮拿投资,演讲充导师,迎娶白富美,走上人生颠覆。
数据作弊,法律在哪里?
数据作弊现象如此普遍,其危害如此严重,然而针对数据作弊却无有效法律规制手段,使得提供作弊服务的黑灰产盛行,大肆为各种主体提供数据作弊而大面积制造垃圾数据。面对上述丰富的数据作弊场景以及事实上的严重损害,现行的法律,无论刑事打击还是民事诉讼亦或是行政执法,均处于应对不力的状态。
比如,电商平台的刷单行为,提供刷单服务的黑灰产平台,每年营收动辄上千万,而在现有法制环境下他们面临的法律风险确不成比例。刑事打击角度,除非刷单骗补贴等情形可以依据诈骗罪进行定罪,对于刷单以改变电商平台信用评价的行为如何定罪,刑事法律界仍束手无策。
如果从行政执法角度,商家刷单构成对其他商家的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工商执法进行处罚,但对于为商家提供刷单服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刷单黑灰产平台而言,行政处罚数额较低,相对于其获利而言并无震慑力。
如果从民事诉讼的角度,电商平台可以破坏信用评价体系损害经营利益的角度,对其提起不正当竞争或者侵权之诉,但由于该行为法律关系复杂新颖,无论是不正当竞争或侵权之诉,在证据以及损失认定上,法律理论与实践均有待突破。
上述的问题折射出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法律问题,一个是技术问题。本质上讲,法律问题是技术问题的延伸,是技术和媒介是人的延伸,也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方式,而法律是对这种连接和协作方式的解读。
法律手段缺席的本质是技术没有跟上
反作弊的技术在这里缺失了,就是反作弊技术没有跟上来,反作弊技术跟两个东西有关:一个是质量标准的界定,另外一个是时效性;
除了法律,作为从业者我们更关注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相关技术的发展。对于量江湖而已,我们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就是提供了一整套APP推广的反作弊技术,我们不仅定义了用户质量,提供了可以按照用户质量付费的可能,还提供了用户质量的标准。
同时,我们还讲整个行业反作弊的时间周期从过去的7天、14天,缩短到了10分之内,这个技术的进步,才让未来法律的执行和伸张正义提供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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